为进一步提升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整体实力,打造面向产业和具有学科特色的研发平台,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,加快建设完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,省科技厅将按照《辽宁省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》相关要求,对2013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工程中心)进行评估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 参加2017年度评估的实验室5家,工程中心3家,名单详见附件1。
2.参加运行评估的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须将2014、2015、2016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填写完整,于10月20日前在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“工程中心实验室管理”中填报自评表,上传实验室/工程中心运行发展情况报告(格式见附件2),完成网站数据上报。
3.研究所将于10月27日前完成在线审核,并报送省科技厅。
4.省科技厅将结合自评情况,组织专家现场对部分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评估考察,确定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,并按照《辽宁省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》规定对相应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处置。
请各省级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积极组织完成好实验室、工程中心运行评估相关工作。如有问题,请及时与科技处景红双联系(83970317)。
附件:1.参加2017年度评估的辽宁省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
2.运行发展情况报告提纲
3.《辽宁省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》
科技处
2017年10月10日